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8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黃勝受賄案。據(jù)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: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,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、中共德州市委書記、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(jīng)營、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,或者利用本人職權(quán)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并先后多次收受國科(齊河)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紅軍、德州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白寒冰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萬余元,應以受賄罪追究黃勝的刑事責任。(據(jù)4月11日新華社)
他是官二代,是高官“大秘”,幾十年來官運亨通;他貪污,買賣官位、收受賄賂、強攬工程,有“黃三億”之稱,坊間甚至傳言他有90億美元的身家;他道德敗壞,在視察時也不忘和陌生女性尋歡作樂;他張狂,把政府大樓變成了個人標志式的“黃樓”……他就是山東省前副省長黃勝。他在近乎病態(tài)的斂財同時又異乎尋常的高調(diào),在官場中也實屬罕見。他的狂而不倒是對正義的羞辱,而他翻身落馬也難說是反腐體制的勝利。單就其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、中共德州市委書記、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13年時間里,先后收受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上千萬的賄賂來說,就令人瞠目結(jié)舌。那么,是誰給了黃勝這樣一個非典型貪官標本如此瘋狂受賄的“機會”和“底氣”呢?
翻看黃勝在落馬前狂而不倒、無往不勝的官場“履歷”,細數(shù)其在主政德州特別是在接任市委書記后的貪、色、狂的種種行為,不得不令人驚嘆。而如此劣跡斑斑的貪官,非但沒有出事,竟然還做到了副省長,難道僅僅是因為他名字里有個勝字?黃勝的無往不勝當然不是因為名字或風水,而是有幾個得天獨厚的條件。一是其深厚的家庭背景,他是干部子弟,也就是“官二代”;二是深得所謂的“高官賞識”,并被傾力提點,一路升遷;三是其曾擔任過高官秘書,正是其“大秘”的特殊背景,“成就”了他在官途上一路帶病的“高歌猛進”!案吖僮拥,高官賞識,高官秘書”這三大優(yōu)勢才是黃勝能在官場魚如得水,平步青云,狂而不倒的真正秘笈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所謂的組織考察被徹底地架空了。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程序性、制度化的內(nèi)容,成了為其“升遷”鋪路開道的附屬和擺設。正是如此的用人失察、帶病提拔,給了黃勝這樣的貪官肆無忌憚、瘋狂受賄的膽量和機會。因此,黃勝案件,絕不能僅僅止于法辦其個人,對于其背后的“背景”、“幕僚” 都應該很好地查一查,尤其是對干部選拔任用的體制機制有必要深刻地進行反思。
領(lǐng)導干部,特別是高級領(lǐng)導干部,之所以能夠貪污受賄、腐敗墮落,說到底,是其具有可以呼風喚雨的權(quán)力,或者說靠的是其職務影響力。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之所以會去拉攏腐蝕干部,其實看中的不是干部個人,而是其手中的權(quán)力。而權(quán)力一旦失去控制,便容易異化為以權(quán)謀私、權(quán)錢交易的工具!奥殑罩恪,也就成了一些官員走上貪腐之路的“便捷之門”、“便利之機”。對于曾經(jīng)擔任過德州市長、市委書記,乃至官居山東省副省長的黃勝來說,其“職務之便”更多,“權(quán)力尋租”的空間更大、受賄甚至索賄的機會也更多。因此,必須加強對干部特別是“一把手”干部權(quán)力運行的制約和監(jiān)督,把權(quán)力關(guān)進制度的籠子里,用制度管權(quán)管錢管人,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、不能腐的防范機制、不易腐的保障機制,給權(quán)力涂上反腐劑、戴上緊箍咒。要認真執(zhí)行民主集中制,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,讓權(quán)力在公開透明的環(huán)境中運行,使人民能夠更為充分和有效地進行監(jiān)督,保證領(lǐng)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(quán)、權(quán)重不謀私。
黃勝這樣臭名昭著,肆無忌憚,政績平庸的“帶病”官員,還能步步高升,成為省級大員,是我黨干部隊伍的恥辱,同時也是對我黨反腐敗工作的極大侮辱。黃勝的腐敗“成績”,是對這些年來越來越加強的紀律檢查機構(gòu)、措施和制度的挑戰(zhàn),是對他為官的地方紀律檢查部門和司法機關(guān)的羞辱。在一些地方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(guān)形同虛設,個別紀檢監(jiān)察工作人員甚至不惜和腐敗分子同流合污。因此,如何強化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(guān)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的執(zhí)行力,以及如何進一步強化對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(guān)的監(jiān)督力度,也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能不能取得決定性勝利的關(guān)鍵所在。
當然,再狡猾的狐貍也逃不過獵人的眼睛;再狂妄的貪官也逃不過法律的嚴懲。在強大的反腐聲勢下和鐵證如山面前,不論是誰,不論其職位高低,只要觸犯了法律,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不貸。從嚴治黨,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放松。要堅持“老虎”、“蒼蠅”一起打,既堅決查處領(lǐng)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,又切實解決發(fā)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。尤其要建立健全教育、監(jiān)督、制度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制度體系,要敢于打“蒼蠅”,善于懲“小貪”,不能養(yǎng)虎為患,更不能助紂為虐。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,不管涉及到誰,都要一查到底,決不姑息,絕不手軟,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新成效取信于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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