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永春
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市發(fā)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,讓弟弟頂包。被交警識破后,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。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,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涵,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。但法院未理會該單位的“干涉”。(新華網(wǎng) 8月11日)
在這個話題中,值得我們商榷的不是鄭某某的行為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,畢竟這是有法律規(guī)定的,是無法更改的。而看點在其所在單位以“組織名義”發(fā)函求情這個事情上。我們多的不說,就憑撞死人這件事,就需要負起法律責任,更何況其還讓弟弟“頂包”,這就更是對法律的“猥褻”,對國家公信的無睹,現(xiàn)在又加上“組織干涉”這種滑稽之談,這件事就更該引來口誅筆伐。
筆者認為,造成違法事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即使存在第三方的干涉,那也只是強弩之末。這才能說明法律的公平性,“不冤枉一個好人,更不放過任何一個違法亂紀的人”。十八大以來,習近平的治國理政思路,“依法治國”貫穿其中,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,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。這就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路線。
“法律必須被信仰,否則將形同虛設”。如果法律不被信仰,而只是僵死的法條,那么秩序和正義就會付之東流,國家就會混亂。我們應當認識到,組織不是推脫違法的“避風塘”,更不可能成為逍遙法外的“保護傘”。在此案中,對于欲充當“保護傘”的“組織名義”應當檢討,不能因為“工作能力強”就對法律法規(guī)置若罔聞,這是對黨和國家公信力的“挑釁”。然而,云南大理人民檢察院未理會該局的“公函干涉”,是堅決把“依法治理”進行到底的強力印證:任何人都不得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,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應有的處罰,構成犯罪的,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法律是黨領導人民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,法律本身就是執(zhí)政黨意志、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(xiàn)。有信仰才能滋生力量,用忠誠才能孕育勇氣,對國家公職人員而言,對法律的信仰,就是要在為人民服務的過程中,心里時刻裝著法律,以法律為準繩來做人、做事、做官。即便個人意志一時可以“遮天蔽日”,個人權力一時可以無邊無際,如果不守法,遲早會被黨紀國法印在歷史的恥辱簿上。只有法治精神才是永恒的,最經(jīng)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,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更改法治的路線。唯有堅定對法治精神的敬畏之心,才能勇于抵制不良之人、不良之事,法治理政才能堅守正確方向,司法公正才能在人們心中真正固若金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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